2013114下午,被告人林滿光通過事先安放偷拍設備,偷拍了其和被害人某女在某市Y賓館房間內發生性關系的視頻。次日,被告人林滿光冒充他人,通過微信向被害人某女發送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布到網上、寄到單位和家中等進行威脅,向被害人某女索要人民幣10萬元,后因被害人某女報警而未得逞。

 

20131112下午,被告人林滿光因涉嫌本案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傳喚,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林滿光的家屬代其繳納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林滿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扣押于公安機關的視頻偷拍器一只,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滿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方法強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對其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林滿光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滿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滿光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請量刑情節與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滿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當庭認罪并主動繳納罰金保證金,確實具有悔罪表現,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