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阜南籍周姓男子與他人共謀,以請客吃飯為名約兩妙齡少女吃飯,席前將安眠藥混入啤酒和飲料內,就餐后其中一名少女被迷昏遭到了性侵。224,南通開發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該名男子及其同伙有期徒刑5年和23個月,緩刑3年。

 

現年24歲的被告人周維東,曾用名“東東”,安徽省阜南縣人,25歲的被告人李德糊,又名“李磊”,云南省昭通市人,兩被告人曾是南通開發區鹿得醫療有限公司員工。20138月的一天,兩被告人合謀欲通過下藥的方法性侵兩名未成年少女。當月11日,兩被告人打電話約兩被害人到南通開發區東北人家飯店吃飯。席前,被告人周某在兩杯啤酒和一杯飲料中放入藥物三唑侖,兩被告人一同進行了攪拌溶解。晚上十時許,被告人李某將兩被害人從附近上海路夜市接到飯店用餐。席間,湊巧被害女子吳某來了月經未飲用啤酒和飲料,想逛夜市買包,于是李某投其所好,陪同提前離場。中途,被告人李某因故返回飯店,見到被告人周某借用自己的電動踏板車載意識不清的被害人童某離開了飯店,其在明知周某欲奸淫童某的情況下未作阻擋,徑直離開。后來,周某將童某帶至南通開發區富豪之星賓館,趁其昏迷之際,對童某實施了奸淫。

 

另查明,在本案偵查期間,被告人周維東自稱患有“抑郁癥”,為慎重起見,公安機關委托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其精神疾病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被鑒定者周維東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兩被告人以藥物麻醉方式,強行奸淫未成年少女,其行為均構成強奸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李系從犯。本案中,兩被告人合謀用藥迷倒童某、吳某后各奸淫一女,其中奸淫童某既遂,奸淫吳某因兩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未遂,其中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庭審中,兩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法院審理期間,自愿對被害人童某進行了部分經濟補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兩被告人強奸未成年少女,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