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審理了一起物價局工作人員在進行物價檢查中,沒有認真履行物價檢查的職責,走過場,導致超規定藥品加價款沒有被查出,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20074月間,盱眙縣物價局根據江蘇省物價局蘇價檢[2007]64號文件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價檢(200728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全國農資價格和涉農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的要求,安排李某擔任物價檢查組組長,對某醫院下達了檢查通知書,帶領檢查組成員對該院2006年度農村醫療服務收費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李某在發現被查單位藥品銷售存在價格違法行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僅對藥品銷售資料中的24個品種藥品進行檢查,對其余的定價藥品中亦存在多收價款情況而放棄摘錄計算和處罰。經審計,該院2006年度藥品零售超規定標準加價共計2769694元。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盱眙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職守罪。該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