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審理了一起持三十年前承包合同提出訴訟,要求確認合同效力,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1983310姬某等四人作為乙方與村委會作為甲方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水塘養魚合同書》,約定將生產隊水塘交乙方放養魚苗,成本屬于生產隊暫付,當年起魚,成本歸隊里,承包者當年交塘費100元;喂養由承包者負責,水塘缺水、打水開支由承包人負責等。合同對水塘面積,承包期限無明確約定。姬某等四人養魚到1986年,1988年后水塘一直擱置。2008年,水塘包括姬某等所在生產組土地被征用,姬某等認為侵犯其利益,多次信訪,無果后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姬某等現提出確認合同效力,因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等已實際終止近三十年,姬某等以確認合同效力為名圖有其他目的,遂判決駁回了姬某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