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2007年結婚,20082月份生育一女,2010年李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而罹患精神分裂癥,經過兩次住院治療后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張某現跟隨李某生活。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的母親已去世,父親現年70多歲,沒有經濟來源,生活不能自理。張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傳票后,情緒非常激動,堅決不同意李某要求離婚的主張,聲稱李某為省錢不再給張某繼續治療,要求離婚純粹是為了甩包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承辦法官迅速調查案情,查明本案被告張某經過兩次住院治療后,病情出現明顯好轉,醫院也沒有出具無治療必要的證明。遂向原告釋法,夫妻作為長期生活伴侶,應當互相扶持,特別是一方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有經濟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助和供養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在法官的耐心說服下,李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想法,遂提出撤回訴訟請求,并表示一定善待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