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江都人張某把賭博機當成游戲機放在自家開的店里,供打麻將的人消遣消遣,沒想到自己竟成了賭場的莊家,犯下賭博罪。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對多點投放賭博機獲利的被告人林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對接收賭博機參與獲利的店主張某、曹某、楊某以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至七個月,適用緩刑并判處罰金。

 

原來,張某平常做點茶葉生意,順便在自家茶葉店了放置了幾個麻將桌供人消遣,張某從中收取臺費。3年多前,福建人林某到張某家打麻將,見張某家的麻將室很大,就提出放一臺“游戲機”在張某家。張某覺得自家房子大,放一臺“游戲機”也不礙事,還能供打麻將的人消遣消遣,順便“搞點電費”,就同意了,雙方商定三七分成。  幾年時間里,張某從“游戲機”中賺到了3萬元。不光張某從中賺到了錢,泰州高港的曹某和揚州江都的楊某等人都賺到了,他們的“財神爺”都是福建人林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20084月至20133月間,被告人林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約定分成等方式,在泰州市高港區、揚州市江都區等地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等16人經營的場所內共投放賭博機18臺,供他人賭博。被告人林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41256元,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曹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7000元,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7835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已退出各自所得全部贓款。被告人林某親屬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120760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林某辯稱:16個投放點是事實,但投放點的機器有的是其維修的,有的是其賣的,有的不是其擺放的。該機器是游戲機,不是賭博機,公安機關作為辦案機關不能自行鑒定。其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林某記載的各投放點的收入不全是賭博機的收入,還有茶葉、桂圓等買賣收入,不能確認獲利24萬余元。2、林某僅投放賭博機,未提供場所及組織他人賭博,應構成賭博罪。3、被告人林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其家屬代其退出部分贓款,應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與涉案各點店主在偵查階段基本承認擺放的游戲設施設備為賭博機,再依據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被告人林某投放涉案各點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系具有賭博功能的賭博機。另本案系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案件,地級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作出鑒定意見主體合法,故對被告人林某認為公安機關不能作出相關鑒定意見及投放的機器不是賭博機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林某以營利為目的,以多點投放賭博機的方式供他人賭博,其本人雖沒有提供場所、各點參與者也不集中在一起,但此行為同樣屬于開設賭場,結合其投放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數額、投放時間等因素,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

 

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以營利為目,同意林被告人建春在其經營場所投放少量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并參與分成,因接收的賭博機數量較少,相互之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達不到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但上述三被告人可以視為具體參與賭博的莊家,賭博機視為聚眾賭博的工具,其各自參與的賭資均大于5萬元,故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的行為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部分贓款被扣押收繳,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自愿認罪、退出全部贓款、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曹某、楊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而對于其他店主,因賭資未超過5萬元,不夠立案標準,故公訴機關沒有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