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信用卡透支 構成詐騙判六年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2-26 瀏覽次數:481
2008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萬咚咚在妹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身份證復印件,冒用其身份申領了廣發銀行珠海分行信用卡、浦發銀行信用卡、光大銀行信用卡、中國銀行信用卡。被告人萬咚咚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在深圳、南寧、蘇州等地進行大量透支消費、套現,共惡意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272343.94元。經銀行多次催討未予歸還。2009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萬咚咚分別申領了光大銀行信用卡、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信用卡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信用卡。被告人萬咚咚在明知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進行大量透支消費、套現,截止至2012年1月共惡意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286545.46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萬咚咚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2、責令被告人萬咚咚退賠贓款分別發還各被害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咚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本人申領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分別計人民幣272343.94元、286545.46元,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信用卡詐騙數額巨大,依法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萬咚咚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