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武進一女子陳某到ATM機取錢時,幸運地碰到“天上掉餡餅”的“大好事”:ATM機上留有他人遺失的一張銀行卡,輕按取款鍵竟“吐”出萬余元鈔票,便落入自己口袋。當陳某竊喜得到這筆意外之財時,警察就找上門,陳某最終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武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20131212下午,陳某至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某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發現有一張銀行卡遺留在自動取款機內,她查詢了一下余額竟有18000余元,隨即以3000元一次,分6次從該卡帳戶內提取現金人民幣共計18000元。卡主人李先生因開通了短信銀行功能,在陳某取了第一筆3000元時,李先生就收到銀行一條短信通知,告知“自己”剛剛從銀行卡里支取現金3000元,粗心的李先生一摸口袋才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忘在了ATM機里了。銀行短信一條接一條的發過來,這可急壞了李先生,他急急忙忙趕到銀行,還是“卡空人去”,李先生隨即報了警。而回到家的陳某迫不及待將“撿”到錢的“好消息”告訴了自己的老公,第二天又將“撿”來的18000元現金存到了自己的銀行卡上。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陳某心安理得過著自己的日子,直到半個月后,警察出現在陳某的出租屋里時,陳某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承認偷取李先生卡內現金18000元的犯罪事實。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為嚴肅法制,懲治罪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法官說法:實踐中很多人對冒領他人銀行卡內錢款,尤其是“撿”到他人銀行卡后,偷取卡內錢款是否屬于犯罪還存在誤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撿”到他人信用卡,在掌握密碼的情況下,在ATM機上取款就相當于冒用失主身份并非法占有他人私有財產,并涉嫌信用卡詐騙,冒領數額超過5000元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到ATM機取款,看到他人的銀行卡不慎留在機器里,千萬不要貪圖不義之財。否則,像本文中的陳某那樣難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