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吸毒品 刑事裁定服實刑
作者:王玉林 發布時間:2014-02-25 瀏覽次數:691
張紅,在興化市經營著一家特鋼制品廠,由于受大環境影響,其效益不是很好,這期間,張紅也想著轉行,可苦于資金不足,銀行貸款又困難,只好作罷。2012年初,張紅結識黃華和李峰兩人,他們向張紅透露一個生財之道,可以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賺取手續費。于是,張紅在2012年1月間,在明知泰州市錦輝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江蘇駿榮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仍通過黃華、李峰(均另案處理),從泰州錦輝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蘇駿榮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虛開稅款30萬余元。張紅為了滿足一已私欲,在無任何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正常的稅收秩序,給國家造成了損失,同時他的行為也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012年12月,泰州市海陵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困罪,應依法懲處。同時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繳納罰金。法院結合其居住地司法矯正機構所出具的審前調查情況,給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依法判處被告人張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組成刑事合議庭,對興化市檢察院建議書、興化市司法局建議書進行綜合評議,審委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法院認為,罪犯張紅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未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銷(2012)泰海刑初字第532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張紅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張紅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張紅用自己的無知行為來挑戰法律的尊嚴,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是其罪有應得,只有老老實實地改造,接受社會監督,才能獲得法律的寬大處理。(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