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盯公司辦公室下手 兩慣犯出獄后再次領刑
作者:時良敏 發布時間:2014-02-25 瀏覽次數:458
防范意識不強,往往會給小偷以可乘之機。兩名多次盜竊入獄的慣犯朱某和劉某,在出獄之后仍然不思悔改,兩人沆瀣一氣再次干起了老本行。朱某經過多次觀察,發現很多公司晚上辦公室都空無一人,門衛也只是在值班室睡覺,于是朱某就向劉某提議專門找此類公司下手,兩人一拍即合,連續作案4起,竊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439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朱某、劉某盜竊一案,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經查,2013年9、10月間,被告人朱某伙同劉某先后駕車至泰州市姜堰區俞垛鎮、高港區許莊街道等地,采用翻墻入室等手段進入泰州市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江蘇某膠粘帶有限公司、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泰州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內,一人放風,一人實施盜竊,共作案4起,竊得保險柜、相機、筆記本電腦、錄像機、名酒名茶名煙等財務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439元。作案后,兩被告人將存放于上述保險柜內的數十份承兌匯票丟棄,造成該公司數萬元的較大損失。
被告人朱某、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公安機關追繳贓物52度五糧液白酒四瓶、馬爹利XO酒一瓶、雀巢咖啡禮盒一盒、安吉白茶二盒、阿里山烏龍茶二盒、尼康D90單反相機一部、黑色聯想B460筆記本電腦一臺,并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劉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劉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劉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劉某另有前科、劣跡,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同種較重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劉某自愿認罪,大部分贓款被追繳,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