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婚介服務合同糾紛,24歲的張女士與婚介服務所簽訂了一份婚介服務合同,但張女士認為婚介服務所未能按照其填寫的登記要求提供相應的服務,起訴要求該婚介服務所退還已支付的信息服務費。

 

前段時間,有位中年男女來到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工作人員講述了一家婚介服務所的一些不當行為,提出要以他的名義起訴該婚介服務所。接待人員了解到,其所講述的婚介服務合同的主體是其女兒,便引導其變更原告主體,讓女兒直接到法院起訴。但這位父親遲遲不肯應允,在溝通中他道出了原委,原來他擔心女兒成為“剩女”,替其到一家婚介服務所報了名,怕訴訟會累及女兒的名聲。經過接待人員的釋明,這位父親才接受了法官的建議,答應讓女兒直接到法院起訴。

 

案件還需經過法院的審理,但從中透露出的社會問題值得關注。催促子女盡快解決個人問題,這是不少家長的慣常做法。當下適齡男女青年的婚戀狀況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快節奏的工作、固定的生活圈子再加上電視銀屏、親戚朋友的轟炸,擺脫“剩男剩女”儼然形成了一場甚囂塵上的戰爭,而如何理性地看待這一問題,并尋找適當的途徑加以解決,已經成為適齡男女青年及其父母必須嚴肅思考的問題,切忌“病急亂投醫”。

 

法官提醒:

 

巨大的婚戀需求帶來了婚介市場的繁榮,但市場管理的缺失也導致了中介行為的失范。據了解,在本案中,婚介所為女士介紹的對象并不是婚介所的會員,也沒有去填過征婚登記表,更沒有向婚介所交過會費,只是其在為婚介所辦理稅務登記時被臨時拉過來的。可見,當下的婚介市場良莠不齊,其在招募會員、介紹服務等事項上都難以實現其約定的質量標準,從而導致了不少紛爭的發生。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女士是一位在編的老師,要求該婚介所為其介紹的對象必須具有編制的國企或事業單位的男士,但該婚介所為其介紹的男士是一名稅務局的聘用人員。女士及其父親認為該婚介所的行為存在欺詐,要求婚介所返還全部信息服務費用。雙方的行為姑且不論,如何定義有編制,從何去界定有編制的男士就是好男士,這些標準的設立,是婚戀男女評價標準的傾斜還是社會風氣的傾斜,發人深省。(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