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法手續的建筑被侵占 權利人能否請求排除妨礙
作者:郭新平 發布時間:2014-02-25 瀏覽次數:521
劉某生與劉某芳系兄妹。2009年10月,在劉某生所住的老房子前,新建了一棟四層四間(含地下一層)房屋,該房屋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也未辦理產權登記。劉某芳與劉某生于
邗江法院審理認為,訟爭房屋系劉某芳出資建造,與劉某生無關。因劉某芳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亦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故該房屋是否是違章建筑、劉某芳最終是否能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暫且不作評判。但基于該房屋系劉某芳出資所建,已形成事實上的占有關系,劉某芳享有的占有利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現劉某生非法侵占訟爭房屋,致使劉某芳的占有利益無法實現,構成民事侵權。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劉某芳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劉某生應立即停止侵害,將訴爭房屋返還劉某芳。
據此,法院判令劉某生搬離訟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