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生與劉某芳系兄妹。200910月,在劉某生所住的老房子前,新建了一棟四層四間(含地下一層)房屋,該房屋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也未辦理產權登記。劉某芳與劉某生于201229簽訂的協議書中載明:劉某芳在2009928離婚后因沒有住房,在生產隊和大隊的同意下,在劉某生老房子前建四層四間樓房一棟,建房所有資金全部是劉某芳一人出資,劉某生沒有出一分錢,劉某生承諾新建房屋與其無關。后因劉某生強行進入該房居住,劉某芳起訴要求劉某生立即搬離該房屋。劉某生認為劉某芳沒有任何建房手續或者申請建房的相關資料,也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等相關合法憑證,其不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權利要求自己騰讓房屋。

 

邗江法院審理認為,訟爭房屋系劉某芳出資建造,與劉某生無關。因劉某芳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亦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故該房屋是否是違章建筑、劉某芳最終是否能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暫且不作評判。但基于該房屋系劉某芳出資所建,已形成事實上的占有關系,劉某芳享有的占有利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現劉某生非法侵占訟爭房屋,致使劉某芳的占有利益無法實現,構成民事侵權。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劉某芳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劉某生應立即停止侵害,將訴爭房屋返還劉某芳。

 

據此,法院判令劉某生搬離訟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