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看房后換中介簽協議 中介訴請中介費被判駁回
作者:楊東旭 發布時間:2012-06-25 瀏覽次數:1233
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中認定,顧客雖然同原告中介簽訂了看房協議并在原告中介的指引下實地勘察了標的房源,但因中介費用原因沒有促成最終購房協議的簽訂,且之后同公布同一房源但中介費用較低的另一中介簽訂了最終購房協議,該行為并沒有違反看房協議中關于跳過中介私自同賣方者進行交易的條款,購房者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判決駁回了原告中介公司請求購房者給付中介費的訴訟請求。
被告蔡某欲在某小區選購住宅,同公布該小區房源的原告中介公司接觸,經中介公司推薦選定某套住房。之后雙方即簽訂看房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了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其中違約條款約定,如果蔡某或其直系親屬私自與賣方客戶進行交易,視為蔡某違約,蔡某須按出售報價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看房協議訂立后,被告在原告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對該套住房進行了實地勘察,但后因蔡某認為房屋報價及中介費用偏高而沒有同中介達成最終的購房協議。
之后蔡某并沒有放棄對該套住房的選購,其通過網絡獲悉該房源在其他中介公司也有登記信息,且報價及中介費用比原告中介公司的報價要低,蔡某即主動聯系該中介公司,在其“居間”下,蔡某同該套住房的賣房者簽訂了最終的購房協議并由該中介公司協助辦理了過戶。
知悉該情況的原告中介公司即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蔡某通過原告看房并簽署了看房協議,屬于最終購房協議簽署之前的“訂約合同”,之后被告蔡某跳開原告同其他中介簽訂最終購房協議屬于對“看房協議”的違約和最終“購房協議”的“締約過失”,應當按照“看房協議”的約定按出售報價的1%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告蔡某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能夠幫購房者“砍價”的中介公司簽訂最終的“購房協議”并支付中介費,其根據“性價比”選擇“交易對象”的行為屬于消費者合法的“選擇權”,不屬于“看房協議”中規定的“跳過中介私自同賣方進行交易”的“跳中介”行為,并最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