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要不到賠償款放火 賠償損失又判刑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4-02-24 瀏覽次數:495
在一家農戶門口,一名女子情緒激動地與農戶爭吵,突然該女子沖進屋里,將電視機等值錢物品一頓猛砸,隨后掏出打火機點燃了衣服床單,屋內頓時起火,眾人奮力搶救,后來才將火苗撲滅,而該女子已經哭暈過去。
該女子名叫戴某,去年,戴某的丈夫李某開著一輛二輪摩托車趕集時,半路被黃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撞倒,造成李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泗陽縣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黃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這輛拖拉機系被告湯某所有,黃某只是他雇來開車的,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
事故發生后,戴某及其家人訴至泗陽法院,要求湯某及黃某賠償因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60余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泗陽法院審理之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萬元;湯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01203.5元;被告黃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是湯某沒什么財產,只賠償了3萬余元。還剩十幾萬的賠償款沒到位。戴某因為丈夫去世,受到巨大打擊,精神漸漸有些不正常,經常情緒過于激動,要死要活的。
2013年9月,戴某想湯某沒錢了可以再找黃某要,于是就帶人到黃某家索要賠償款,黃某堅持說家里沒有錢賠,自己也是給人家干活的。爭論中戴某又激動起來,沖進屋內就開始砸東西,并用打火機將黃某家房間內衣物床單點燃,火勢很快蔓延開來,等到眾人撲滅火焰,黃某家堂屋三間及隔壁家堂屋東側房間都被燒毀。經鑒定,被燒毀財物價值25800余元。
黃某家東西相連十余戶人家,十分危險。案發后,戴某看到警車來了就在路邊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賠償受害人相關經濟損失,其行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經鑒定,被告人戴某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受病情影響,作案時其控制能力削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戴某實施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所在社區表示愿意對其進行幫教。綜合案情,依法對被告人戴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戴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