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執結一起被執行人外出逃債11年的積案
作者:束文輝 陳思寒 發布時間:2012-06-25 瀏覽次數:510
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妄想通過外出逃債來規避,最終會得不償失。近日,丹陽法院就執結了一起被執行人外出逃債11年的民間借貸糾紛,被執行人不僅要給付全額本金和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還要被法院處以罰款。
2001年,申請執行人秦某和被執行人束某民間借貸糾紛,經法院判決生效后,進入了執行程序,當時判決書確定被執行人束某須給付申請人價款2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束某隨即外出,執行法官雖多方查找,始終未能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此后的多年時間里,被執行人基本上是杳無音訊。
在此期間,雖然丹陽法院執行局的領導和負責本案的執行法官都因工作原因進行了數次調整,但是不管哪一個執行法官接手本案,都想法設法尋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在每次執行新案的時候都去順帶去查詢銀行、查詢房產,窮盡一切可能的執行舉措,希望得到被執行人的信息。最終,功夫不負有心人,今年4月,剛接手本案的執行法官得知被執行人束某回到了丹陽,但是沒有在家中居住,而是在丹陽租房居住。執行法官幾經查找,終于找到了被執行人,并將其帶至法院。
經詢問得知,被執行人這么多年一直在外打工,經濟條件已相當不錯,此次回丹陽租房居住,也是想逃避原來的債務,但沒想到還是被法院找到了。針對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丹陽法院對其作出了罰款1000元的決定。
日前,被執行人已將欠款本金和利息交至法院賬戶。申請人秦某在拿到案款后,激動地說:“這么多年過去了,我還能拿回我的血汗錢,感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