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司機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引發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以拉扯公交司機手臂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333日下午,被告人顧某乘坐3路公交車,當公交車行駛至相城大道國際外國語學校公交站臺時,因其要求從前門下車,而公交車駕駛員司機根據規定未予答應。顧某未從后門下車,后公交車起步繼續行駛,顧某遂與司機發生爭吵,并動手拉扯司機的手臂。導致公交車向右偏離行駛路線,駛入路邊綠化帶,將綠化帶中的廣告牌撞倒在地,公交車前部損壞,車上30余名乘客中數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1名乘客構成人體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在我國,由于襲擊公交司機的行為深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14條,將面臨3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15條,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遺憾的是,不僅是施暴者,還有很多普通群眾,并未意識到公交暴力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往往將其視為施暴者與司機個人之間的糾紛。本案判決正確把握了《刑法》第114條懲罰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立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