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立峰系某市城南包子店經營者,20129月,該店進行店面裝修,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店對面的人行道西側。2012916日上午810左右,原告孟月瑋在步行途徑南園路碧水橋邊人行道時被建筑垃圾中的燈管扎傷。原告孟月瑋受傷后被送往某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治療,事故造成原告左小腿肌腱斷裂。原告住院治療8天,花費醫藥費用合計8933.69元。2013626,某公安派出所對原、被告進行了調解,因雙方差距過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在審理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情進行鑒定,該所于2013129出具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孟月瑋的誤工期限為傷后三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二個月,補充營養期限為二個月。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吳立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孟月瑋各項損失人民幣20797.69元。

 

法院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吳立峰在其店鋪裝修時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路面的人行橫道邊,造成原告路過該路段時被建筑垃圾中的燈管劃傷腿部,被告作為某市城南包子店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吳立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關于原告的實際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原告主張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損失8933.69元,有票據為證,予以確認。2、誤工費。原告事發前系某塑料有限公司員工,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誤工期為三個月,原告主張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4590元(1530/月×3個月),予以確認。3、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護理期限為二個月,原告主張按照60/天計算護理費3600元,予以確認。4、交通費。根據主張交通費134元,但其提供的停車費票據無法證明與其治療有關聯性,結合原告就診次數及路程,酌情確定交通費為5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治療8天,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4元(18/天×8天),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6、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原告營養期限為二個月,原告主張按照30/天計算營養費1800元,予以確認。7、鑒定費。原告為確定其本人的傷害程度及損害情況,申請司法鑒定并花費鑒定費1680元,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因本次糾紛發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合計20797.69元,由被告吳立峰承擔。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