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農村房屋閑置無人居住,“房主”遂以4萬余元的價格將房屋進行了出售。孰料房屋售出一年多,政府對該房屋進行了拆遷,并向房屋的買受人支付 16萬余元的拆遷補償款。最終,雙方為此鬧上了法庭。近日,如東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處理。

 

如東男子汪某擁有一幢父母留下的房屋。房屋位于如東縣掘港鎮虹橋村,因父母均已過世,房屋閑置后一直無人居住。20101月份,汪某打算將該房屋出售。盡管房屋位于農村,但地處城郊結合部,對于進城務工的人員而言仍然是一個不錯的住所。經過數次在各小區周圍的宣傳,不少有意向者打來電話。來縣城打工的如東縣豐利鎮武某正是中意者之一。雙方經過協商后于2010110簽訂了協議,武某以42000元買下了房屋。當時,汪某對父母留下的房屋能賣出42000元的價錢也較為滿意。

 

孰料,2012年房屋所處的地段進行了拆遷改造,武某所買的房屋也在改造之列。最終,武某購買的房屋獲得了16萬元拆遷補償。

 

得知消息后,汪某的兩個兄弟于去年1224日將武某與汪某共同起訴到了如東法院。汪某的兩個兄弟認為,汪某擅自處置父母留下的房屋,已經侵犯了他們兄弟二人的權利,請求法院確認汪某與武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歸還武某因拆遷獲得的補償款。

 

庭審中,武某提出,汪某兄弟訴爭的房產已經被政府拆除,而房屋作為被繼承遺產的消失也導致了汪某兄弟繼承權的消失,故不同意汪某兄弟提出的訴訟請求。盡管如此,武某的代理人也認識到協議簽訂時汪某存在擅自處分共有人財產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沒有瑕疵的。

 

219,經過承辦法官調解,武某同意在買房款之外,一次性補償汪某兄弟三人6萬元,雙方自此再無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