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相城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判令被告張某折價返還前男友楊某鉆戒、彩禮等價值4萬元。

 

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在參加某婚戀交友節目時相識,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期間,楊某先后因購買鉆戒、給付訂婚禮金及過年紅包等支出10萬余元。20115月始,因原告楊某猜疑被告張某患有不孕癥,雙方終止交往,但就戀愛期間的財產處理仍有聯系。嗣后,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人民幣10.288萬元。

 

該院審理認為,訂婚鉆戒、訂婚禮金、過年紅包屬貴重物品和大額款項,張某應酌情返還。對訂婚禮物及平時交往中贈予的禮物及購置的物品,價值較小且亦符合人際交往中的風俗習慣,應認定為贈與,張某可不予返還。綜上,該院酌情確定張某應當折價返還楊某人民幣4萬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生活中,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禮尚往來的情況,對于一些價值較小、屬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來的禮物贈予,即便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贈予方一般也無權要求返還。但是,對于一些價值較大、以結婚為明確目的指向的禮物往來,或者明確系給付的彩禮、鉆戒、訂婚禮金等財物往來,贈予方在結婚未成后,若向法院起訴提出返還財物的請求,則可能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