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家的新房包給裝修公司裝修,還沒完工,她到新房察看進度,不想在衛生間內滑倒受傷。李女士狀告裝修公司,索賠各項損失20萬元。近日,經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李女士自己擔責七成,裝修公司賠償6萬余元。
房主:察看新房摔倒,受傷住院1個月
市民李女士家,買了一套位于市區寶龍廣場的新房,將裝修包給了一家公司。2012年3月11日,李女士的丈夫與市區某裝飾工程公司簽訂了裝修施工合同。
當時的合同約定,裝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期限為75天,總價款為6萬元,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雙方可聘請具有資質證書的質量鑒定機構對工程質量予以鑒定,雙方約定分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李女士方簽字確認,驗收不合格,李女士家應提出整改意見,裝修公司應在三日內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報告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費用,合同還約定了其它事項。
2012年6月11日下午5時許,李女士到自家新房察看進度,當時裝修已經暫停,屋內也沒有施工工人。在房屋樓下,李女士遇到小區物業管理員高某某,高某某因要去檢查李女士家的裝修是否符合物業管理要求,兩人就一起進入裝修房屋。
期間,李女士進入衛生間察看時,因衛生間鋪好的地板磚上覆蓋著塑料保護膜,地面較滑,李女士不慎滑倒受傷。李女士說,當時是裝修公司工作人員將涂料和膠水混合物倒在衛生間鋪好的地板磚上,并蓋上塑料薄膜,才導致自己滑倒摔傷。
李女士倒地受傷后,立即打電話給丈夫,隨后,李女士丈夫與裝修公司的兩位經理一起,將李女士送至市中醫院治療。經確診,李女士為左股骨頸骨折,住院治療30天,于同年7月10日出院。
裝修公司:衛生間不是公共場所,無需設警示標志
這次意外摔倒,李女士傷得不輕,做了一次手術,還需后續的二次手術。經司法鑒定,李女士外傷致左下肢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
李女士提出,裝修公司未按約交付裝修房屋,應當知道房主會隨時到現場督促施工,另外,裝修公司應當知道地板磚上鋪設塑料薄膜,會導致人踩踏后滑倒摔傷,但裝修公司對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未告知房主,也未設置警示,導致自己滑倒受傷。根據法律規定,裝修公司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故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200498.75元。
被告的裝修公司,堅稱己方無責。他們說,在李女士受傷前兩天,施工就停止了,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只有在工程驗收時才能到現場。原告訴稱衛生間未設置警示標志,法律規定公共場所、道路施工時才需設立警示標志,房屋的衛生間不屬于公共場所,不需要設立警示標志。
裝修公司說,房子在裝修施工中,李女士經常到現場,也知道衛生間的地板磚上蓋有保護膜。裝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承攬方要為業主提供安全保障。另外李女士在事發當天穿的拖鞋,腿部以前受過傷,容易滑倒。所以,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侵權或違約的事實,李女士的受傷與公司沒有因果關系,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兩審判決:房主存在主要過錯 裝修公司擔責三成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李女士方與裝修公司兩方意見不一,調解無果。
亭湖法院認為,事發當日,李女士到裝修房屋中察看,沒有告知裝修公司,也非雙方約定的驗收時間,且房屋裝修處于停工狀態,致使裝修公司未能對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盡到口頭提醒義務。同時,李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入衛生間時,應對地面進行觀察并注意自身安全防護,其跌倒受傷,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裝修公司對裝修完工,具有安全風險的地方,負有一定的安全提示責任及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因公司未盡到相關義務,對李女士滑倒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法院一審酌定裝修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合相關證據,亭湖法院認定李女士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84638元,一審判決裝修公司賠償李女士各項經濟損失60391.63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都不服上訴。市中院認定,裝修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涂料膠水傾倒涉案房屋衛生間內,并覆蓋塑料膜,導致李女士倒地受傷,該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二審李女士提供的塑料薄膜,該塑料薄膜為不透明、表層光滑特征,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視察房屋過程中,理應注意自身的安全,在進入衛生間前,已明知衛生間地磚覆蓋塑料薄膜,更應意識到即使塑料薄膜下無膠狀物質,薄膜與地磚之間的防滑功能也相應較差,其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謹慎行走,而李女士忽視潛在危險,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故維持一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