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廢舊廠區(qū)租用兩個倉庫開辦玻璃加工廠。2013530日下午4,方某駕駛大貨車在倉庫外行駛,欲將車倒至倉庫內裝貨,當貨車行駛至倉庫門口時,不慎將放在門口的重達上百斤的架子撞倒,方某的哥哥正在架子后面,肩背以下被倒下的架子全部壓住,當場昏迷,并因傷勢過重于當天下午6時去世。后死者家屬報警,派出所和交警部門出警后,交警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派出所出具了一份事故經過的證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死者的妻子兒女將方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交通事故產生的搶救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94488.5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只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地是廠區(qū)倉庫門口,不屬于道路;方某駕駛的目的是裝貨,不是通行;事發(fā)時車輛并未直接碰撞受害人。因此,本案事件屬于意外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況且交警部門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區(qū)分事故責任大小,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本案事件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法官分析后認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則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比照交強險進行賠償,因此,保險公司免責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其是否需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以事故發(fā)生的地點作為判斷依據,

 

法官多次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詳細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法理,并指出保險公司分擔社會風險的義務,著重指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的規(guī)定和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本案中,方某在倒車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導致方某哥哥受傷并死亡,方某哥哥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方某賠償。

 

保險公司初步接受了法官的觀點,但又提出,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本案應中止審理,移交公安機關先行處理。對此,法官指出,不論方某在事故中是否構成犯罪,均不影響事故中民事部分的處理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經過法官堅持不懈的努力,最終,原、被告于臘月二十七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28萬元,原告不要求方某在本案中承擔責任。春節(jié)上班后,保險公司將賠償款如數交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