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浦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他人發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法院審理查明,20139121225,被告人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淮安市天津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清隆橋大橋橋面時,因疏于觀察,致其所駕電動自行車與同向推著自行車行走的張某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針對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已按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駕駛電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被告人呂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結合本案民事部分已獲賠償的情況,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