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有反哺之意,羔羊有跪乳之恩。”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本應人盡皆知、天經地義的習俗,如今卻被屢屢丟棄一旁。興化法院西鮑法庭近日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

 

李老漢和李奶奶已過古稀之年,育有四個兒子,如今可以算是兒孫滿堂,本該盡享天倫之樂的年紀,卻并不能如愿。李老漢2011年下半年被檢查出患有食道癌,從此醫藥不離,期間住院數次。本來就不富裕的二老生活日益拮據,所幸生養了四個兒子,所謂養兒防老。誰知,大兒子對兩位老人卻是不聞不問,老二、老三、老四還能按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贍養二老。盡管其他三個兒子尚有良知,但大兒子的所作所為另這個家庭都心寒了。于是,二老將四個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四個兒子承擔贍養義務。

 

西鮑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次與老人談心、了解情況,并表示了對他們生活困難的理解和關心。另一方面,也積極與四個兒子聯系,但兒子們都在外地打工,除老大不能取得聯系,其余三子都十分配合,也表示會一如既往地贍養老人。只是,二老和其他三個兒子不解的是,老大為何能忍心拋下父母,在父母年邁時竟然杳無音信。盡管法院經過多方努力,最終還是未能聯系上大兒子,但通過法律程序,對大兒子進行了公告。

 

審理后,法院認為四子均有贍養的義務。兩原告現已年老且無生活來源,四被告應均擔兩原告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原告李老漢此前治病所花費的醫療費13778.52元,二、三、四兒子已支付了應承擔的費用,大兒子應給付原告其應承擔的醫療費3444.63元。兩原告主張每月生活費1000元,符合本地消費標準及兩原告的生活實際所需,應予支持。兩原告今后的醫療費按實際支出,由四被告均擔。

 

法院判決于法有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簡單而易被忽略的法律規定,如今卻成為了年邁父母的救命稻草,二老的殷殷期望如今被大兒子徹底地寒了心,實屬不該。僅此希望子女們“可憐天下父母心”,常懷感恩之情,善待父母,以報答養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