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光纜被超高的大型車輛刮落,懸在半空中,肇事車輛逃逸。10分鐘后,騎摩托車路過的周某被光纜絆倒,造成8級傷殘。周某沒有狀告貨車司機,而是直接起訴光纜歸屬的公司。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賠償周某25萬余元損失,同時告知光纜所屬公司有權向肇事責任方追償。

 

201341521左右,一輛貨車將橫過道路的有線電視光纜刮斷垂下,后逃逸。當日2110分左右,原告周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時,被垂下的光纜絆倒摔傷。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證明: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當事人就事故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事故發生后,某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對垂下的光纜進行了維修。維修后,現場勘驗光纜距路面4.76原告周某因外傷性脾破裂于2013416入住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4302.6元。事后原告的傷殘程度、“三期”經鑒定,原告周某構成人體損傷8級傷殘,誤工期120天、營養期60天、護理期60天。為此,原告周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某有線電視網絡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30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對維修后光纜距路面4.76,沒有異議,但提出不代表事故前光纜距路面4.76,且光纜沒有限高警示標志,從而導致貨車刮斷光纜,因此被告具有過錯,應當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被告某有線電視網絡公司認為,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公司依法設置電纜,符合安全規范,沒有法定義務去設置限高的警示標志,屬于公司的電纜成千上萬處,不可能要求公司分分秒秒都進行維護。因此,公司沒有過錯,也就沒有賠償的義務;周某應當找肇事的貨車司機及其所屬的運輸公司索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案件的承辦法官進行了現場勘察:事發地電線桿鋼角線離地面高度為4.76,未有限高警示標志。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原告因被告的通信光纜刮斷下垂,致原告駕駛摩托車通過時受到傷害,當屬特殊侵權,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物件損害責任還確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車輛刮斷通信光纜不能成為被告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但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有權向責任主體追償。被告雖已舉證證明光纜是被肇事車輛刮落的,但被告還應就該通信光纜的設置,包括離地高度及警示標志等是否符合安全規范,其是否已盡到對通信光纜的合理管理義務進行舉證。光纜線事發前的實際離地高度現已無法查實,被告不能證明事發前該通信光纜線高度設置符合安全規范要求,亦無證據證明有限高警示標志,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故應推定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原告的損害沒有過錯。因此,被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

 

法官判后寄語,本案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這個法條背后隱現著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損害責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擔的一種替代責任,因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為責任人帶來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時就要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義務。如果有其他責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進行追償,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