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刮落線纜行人受傷 線纜歸屬公司賠償損失
作者:陶泰龍 發布時間:2014-02-21 瀏覽次數:663
通信光纜被超高的大型車輛刮落,懸在半空中,肇事車輛逃逸。10分鐘后,騎摩托車路過的周某被光纜絆倒,造成8級傷殘。周某沒有狀告貨車司機,而是直接起訴光纜歸屬的公司。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賠償周某25萬余元損失,同時告知光纜所屬公司有權向肇事責任方追償。
庭審中,原告對維修后光纜距路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原告因被告的通信光纜刮斷下垂,致原告駕駛摩托車通過時受到傷害,當屬特殊侵權,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物件損害責任還確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車輛刮斷通信光纜不能成為被告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但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有權向責任主體追償。被告雖已舉證證明光纜是被肇事車輛刮落的,但被告還應就該通信光纜的設置,包括離地高度及警示標志等是否符合安全規范,其是否已盡到對通信光纜的合理管理義務進行舉證。光纜線事發前的實際離地高度現已無法查實,被告不能證明事發前該通信光纜線高度設置符合安全規范要求,亦無證據證明有限高警示標志,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故應推定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原告的損害沒有過錯。因此,被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
法官判后寄語,本案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這個法條背后隱現著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損害責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擔的一種替代責任,因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為責任人帶來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時就要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義務。如果有其他責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進行追償,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