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抵銷?
作者:陸芳芳 馮衛紅 發布時間:2014-02-21 瀏覽次數:539
雙方互欠同類型債務可實現抵銷。然而當一方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還能否對有訴訟時效的債務進行抵銷?
為節約生產成本,十景玻璃廠將二樓廠房租給幾家公司,基文公司便是其中一家。期間遇廠房拆遷,拆遷補償金由十景玻璃廠取得,包括裝飾補償款。隨后,基文公司向南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景玻璃廠返還裝飾補償款。而十景公司也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租賃期滿后的房屋使用費。
對于十景玻璃廠的反訴,基文公司辯稱,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的,應形成不定期租賃,因此不應是支付房屋使用費;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反訴所涉費用已超過訴訟時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十景玻璃廠雖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債權的權利,但其實體權利并未消滅,可對承擔的同類型債務進行抵銷。據此,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雖然玻璃廠主張房屋使用費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通過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的權利,但其實體債權仍然存在,并非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條關于法定抵銷權規定中沒有相反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與對方的等額債權進行抵銷,通過此種方式實現債權,亦不違背自然債務的法律屬性,且在本案中更有助于實現實體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