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與男友相識,并千里迢迢到男友家與其同居,同居期間因患上尿路感染等疾病而將男友告上法庭索要賠償。22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胡小芳的訴訟請求。

 

胡小芳是江西九江市的一名女青年。20136月通過互聯網認識江蘇沭陽男青年魏磊,并于8月初同居生活,后來二人先后查出患有支原體感染、尿路感染等疾病。胡小芳即與魏磊分手,并將魏磊告上法庭索要賠償。原告胡小芳訴稱:原、被告于20136月通過網絡相識,同年87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明知其患支原體感染和尿路感染卻故意隱瞞原告,并將疾病傳染給原告,原告經治療至今未愈。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青春損失費共計48000元。

 

被告魏磊辯稱,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并自愿共同生活,但被告在與原告同居之前并無原告所稱疾病,而是在和原告共同生活之后才發現患有支原體感染。因原告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才出錢為原告治療,現原告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就不同意為原告治療。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患有傳染性疾病卻仍和原告同居,導致原告患病,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患病系被告過錯所致,其主張無事實依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據此遂判決駁回原告胡小芳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