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張某以內部約定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張某與方某系夫妻。2004年,二人以方某的名義向昆山市某銀行借款8萬元用于購買房屋。后由于夫妻未按時償還欠款,銀行遂將二人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辯稱,其與方某因感情不和,正協議離婚,雙方約定該筆銀行債務由方某承擔,據此張某拒絕還款。承辦法官與兩被告溝通了解到,方某的經濟狀況不太好,無力償還欠款。二人內部確有此項約定,但實際并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張某的辯稱難以得到支持。經過多次耐心解釋,最終張某愿意承擔共同債務,并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

 

法官提醒,張某和方某尚未離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便雙方已經離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