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天華和徐華是徐大倫的祖母和祖父,1990年,二原告的兒子徐英男與被告林楓登記結婚。19917月徐英男與林楓生育一子徐大倫,20005月徐英男與被告林楓調解離婚,調解書確定徐大倫隨其父親徐英男生活,且徐英男自愿不讓被告林楓支付徐大倫的撫養費用。20021024徐英男去世,徐大倫隨二原告共同生活,由二原告撫養至今。現二原告起訴被告林楓,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1024200812月期間徐大倫的撫養費用。

 

對于本案的處理有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二原告作為徐大倫的祖父母,和徐大倫在一定的血緣關系,撫養孫子是二原告的自愿行為,也符合中國的傳統。如果二原告目前不愿繼續撫養或沒有能力撫養孫子徐大倫,也應當以孫子作為原告起訴被告林楓。所以對已經發生的撫養費用,被告林楓不應該支付,應當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徐大倫的父親徐英男已經死亡,被告林楓作為徐大倫的親生母親,負有撫養徐大倫的法定義務。在被告林楓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二原告作為徐大倫的祖父母無撫養孫子的義務,原、被告之間構成無因管理之債。被告作為徐大倫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對二原告撫養管理徐大倫所產生的必要費用進行補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都建立了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導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本案二原告對孫子徐大倫的撫養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行為,那么就看這種撫養行為是否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一、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其中的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本案中二原告在徐大倫的父親死亡后,被告林楓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前提下,繼續撫養照顧孫子的行為是一種主動的和自愿的行為,而這種主動的撫養行為的受益人是被告林楓。因此,可以肯定二原告主觀上有主動代替被告林楓照顧、撫養孫子徐大倫的意思。

 

二、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的范圍。有學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認為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茍同,無因管理既然是為本人謀取利益,那么這種管理行為就不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將管理行為范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或者負擔義務,體現了無因管理的立法精神,弘揚了建設和諧社會所必備的仁愛、博愛精神。本案中,二原告撫養照顧孫子的行為,就是為被告負擔義務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管理事物的范圍。

 

2、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雇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依合同關系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情況判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本案二原告作為孫子徐大倫的祖父母,只有在徐大倫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情形下才有撫養的義務。雖然徐大倫的父親在2002年死亡,但徐大倫還有親生母親,撫養徐大倫的義務當然是其母親林楓,在被告林楓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二原告無撫養孫子徐大倫的義務。

 

綜上所述,二原告撫養孫子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原、被告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由于這種撫養行為是一種連續性的行為,故原告對20021024200812月期間撫養孫子徐大倫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要求徐大倫的母親林楓予以補償。(本文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