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鳩占鵲巢”無理由 法院判決要擔責
作者:馮國麗 發布時間:2014-02-19 瀏覽次數:501
近日,金湖法院受理一起村民非法占用集體土地被處罰的案件。原告涂溝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稱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份,強行在屬集體所有的3.1土地上種植水稻,致使原告無法就該地塊對外招標,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現請求排除妨礙,判決被告交還土地并賠償損失2480元,
原來,被告李某某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依法享有對涉案農田的所有權,原告將收益相對較差的涉案農田采取招標方式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符合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被告在原告采取農田招標承包之前強占農田并種植農作物,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集體所有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被告的侵占行為,導致原告不能在當年對其所有的涉案農田享有收益權,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扣除水稻的種植成本后由被告賠償800元/畝損失,合計3.1畝,共賠償損失24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