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受理一起村民非法占用集體土地被處罰的案件。原告涂溝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稱被告李某某于20136月份,強行在屬集體所有的3.1土地上種植水稻,致使原告無法就該地塊對外招標,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現請求排除妨礙,判決被告交還土地并賠償損失2480元,

 

原來,被告李某某在19991110日前承包原唐港鄉某村委會八組莊臺后包括涉案農田在內的土地,因涉案地塊收益較低,于19991110,被告與原告金湖縣涂溝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一份《土地退包協議書》,將涉案3.1畝土地退出承包。雙方同時約定,被告在二輪承包期限內,任何情況下不再要求原告除繼續承包的土地以外再安排承包地。后該后該村民委員會因并村聯組合并為原告,涉案土地亦歸原告所有。由于該地屬低洼田,原告一直以招標的方式對村民發包,20136月份,在上一輪招標承包結束后,原告尚未招標前,被告強行在涉案農田里種植水稻,原告阻止無果,遂訴訟來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依法享有對涉案農田的所有權,原告將收益相對較差的涉案農田采取招標方式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符合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被告在原告采取農田招標承包之前強占農田并種植農作物,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集體所有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被告的侵占行為,導致原告不能在當年對其所有的涉案農田享有收益權,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扣除水稻的種植成本后由被告賠償800/畝損失,合計3.1畝,共賠償損失24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