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東臺的少年王某,洗浴時割傷手指,狀告浴室賠償損失,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雙方責任各半。

 

2014年初的一天,王某與同學趙某、李某在東臺某浴室洗浴,洗浴后三人至包廂休息,后在另外包廂的三名同學知曉后也來到該包廂。因包廂內床位有限,王某、趙某等人遂坐在包廂門后的地毯上。趙某無意間發現門后有一根鋁合金裝飾條變形便叫其他同學一同圍觀,王某見此情景,便用左手上下滑動裝飾條,導致中指割傷并出血,后被同學送至醫院,經醫院診治為皮膚裂傷。

 

王某認為自己手指被割傷,血流不止,某浴室卻無人問津,報警后某浴室仍然不予救助,雖經醫院治療,手指感覺神經功能仍未回復,且手上留下了永不褪去的疤痕,請求法院判令某浴室賠償各項費用計9000多元。

 

某浴室負責人聲稱王某及其同學于包廂內休息時,聲音較大,遭多名顧客投訴,經服務員提醒后仍無改觀,有監控為證,其已盡到提醒顧客注意安全等義務,王某受傷是由于不聽勸告,任性妄為所致,自己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至某浴室洗浴,該浴室應加強對洗浴場所管理,為顧客提供安全的洗浴環境。王某手指被割傷,與某浴室包廂鋁合金裝飾條變形存有缺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某浴室負有過錯;王某在發現某浴室包廂鋁合金裝飾條變形后仍用手觸摸,其自身亦負有過錯,綜合考慮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經審核,王某主張的各項費用中僅醫療費予以認定,另酌情考慮適當的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合計500多元,就原告主張的補課費、精神損害費、預先支付的后續治療費等計8000多元無證據證明,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