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商鋪委托鎮江某房屋托管公司管理經營后卻沒能收到租金,于是房主將托管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在鎮江潤州法院調解下得以解決。

 

2009921,文某、沈某與鎮江某房屋托管公司簽訂一份《商鋪托管合同》,將兩人所有的位于鎮江市某工業品城的一間營業用房、一間辦公用房委托托管公司代管。托管公司負責對外出租并進行管理,并向文某、沈某繳納租金,租期十年。

 

雙方約定,租金回報按房屋合同價34萬元的比例計取。第一年2%,以后逐年遞增1%,第七年至第十年8%,租金每半年兌付一次。

 

20123月始,托管公司開始拖欠租金。2013117,文某、沈某向托管公司發函,要求托管公司支付拖欠一年多的租金,同時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商鋪托管合同》,收回了托管房屋。截止收房之日止,托管公司尚欠原告租金共計27130元。文某、沈某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法官發現該案系該院首例信托糾紛案件。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本案中,兩名房主將其所有的商鋪委托托管公司出租并進行管理,托管公司按房主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合同并向房主繳納租金,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完全符合信托糾紛的上述特征。

 

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托管公司支付文某、沈某房屋租金27015元;文某、沈某給付托管公司物業費2331元、公共維修基金4900元。調解協議訂立后雙方按期履行了各自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