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200910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10月刑滿釋放,雖早已過了而立之年,但其還不想找一份正當職業,仍然孤身一人,一直在社會游蕩。20132月,周光從江蘇省金壇市來到江蘇省泰州市,自持相貌堂堂,頻繁出入在泰州市海陵區各KTV歌臺舞榭等娛樂場所,巧舌如簧,編造事實,騙取女人芳心,以給對方銀行信用卡打錢為由,先后騙得三名女士的銀行信用卡及密碼,趁其不便,從銀行自動取款機取走被害人銀行信用卡上的存款。周光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

 

201325,穿著入時的周光來到泰州市海陵區星光大道KTV歌廳搭識了來此消遣的女士楊月,幾曲下來,周光邀請楊月吃飯,楊月欣然應允,交談中,周光欺騙楊月,稱其是在常州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取得了楊月的信任后,兩人來到賓館開了房間,周光以打錢給楊月為由,從楊月處騙得交通銀行卡1張、楊月保管的成兵的交通銀行卡2張,同時獲取了以上3張交通銀行卡的密碼。于次日8時許,周光趁機從賓館溜走,在交通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從成兵的兩張銀行卡內分9次取出人民幣7500元。第一次得手后,周光很快就將所得贓款揮霍一空。2013213,周光又來到泰州市海陵區鼎尚KTV歌廳,故伎重演,搭識一女士陳蘭,周光謊稱父母都是退役軍官,并提出要陳蘭在其父母面前假扮其女友,會支付錢給陳蘭。后周光以要打錢給陳蘭為由,騙得被害人陳蘭的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及密碼。2013414凌晨,周光趁機溜走,并從被害人陳蘭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內分3次取走人民幣7000元。周光行騙屢屢得手,其又在2013228來到泰州市海陵區鼓浪嶼浴室,以同樣的行騙伎倆,騙得被害人高琳的建設銀行儲蓄卡1張,在去泰州市姜堰區的途中,支開被害人高琳,在建設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分7次從高琳銀行卡內取走人民幣138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根據銀行監控錄像,于2013315將涉嫌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但其所騙的28300元人民幣已被周光全部揮霍得所剩無幾。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予以處罰。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本案的被告人周光受到了的法律處罰,是罪有應得,但作為本案的3名女被害人也有值得吸取教訓的地方,首先要自尊自愛,遵守良好的社會風尚;其次在與陌生人的交往中應保持相應的警惕,甄別謊言;其三更不能貪小便宜,不能因小失大。從而不給周光之流可乘之機。(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