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如東法院對去年如東洋口“9.19游艇海難事故2名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于健、丁年慶因犯重大責任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013919中秋節,被告人于健、丁年慶在被告人于健私建的未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碼頭進行載客出海旅游。當日14時許,被告人于健、丁年慶先后接納了潘某等12名游客乘坐被告人于健管理并經營的經改裝無任何登記手續的80馬力的快艇。經被告人于健認可,不具備駕駛資格的被告人丁年慶駕駛該艇帶游客出海游玩,于健安排葉某上船協助丁年慶進行海上作業。期間被告人于健、丁年慶二人未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讓游客穿戴救生衣以及進行相關安全教育。在游客提出超載的情況下,被告人丁年慶表示“沒關系,一會兒就到”后,仍駕駛該艇出海。該艇向海中行約數分鐘后發生傾覆,艇上十四人全部落水。被告人于健隨后趕到,在被告人于健、丁年慶等人積極營救下,共有八人生還,另有馮某等六人死亡。

 

該事故發生后,根據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由南通市安監局牽頭多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了《如東洋口“9.19”海難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無證人員駕駛無合法手續的小型船舶,嚴重超額載客出海,導致小型船舶傾覆,加之未給所有游客穿戴救生衣,是導致這起事故和后果擴大的直接原因。同時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健、丁年慶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于健、丁年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于健、丁年慶認罪態度較好,事發后積極施救,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后果及二被告人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如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