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菜場送菜時,前面一輛面包車擋在路中央無法前行,送菜人便與車主產生糾紛,哪知一言不合動起手來,結果致人輕傷。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1年暑假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騎著電動三輪車到菜場幫其姐姐送菜。在菜場東邊的水泥路上,王某發現李某的面包車擋住了去路,因此,王某便下來和李某理論,要求李某將車子開走,不料由于出言不遜,兩人起了沖突。王某仗著自己年輕便一把卡住李某的脖子,朝著李某的肚子猛打了一拳,然后又在他臉上打了一拳,緊接著將從李某手中搶來的車鑰匙,用力戳在李某的嘴上,結果導致李某嘴角流血,倒在地上。經句容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