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買方如數付清定金,但賣方卻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交房與過戶手續,又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其返還定金并賠付違約金的生效法律文書,最終經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共賠償買主7萬余元。

 

20136月,買方肖楚與賣方林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肖楚購買林豐拆遷房一套,每平方價格為5500元。因未拿到房,實際總價無法敲定,故肖楚在合同簽訂時先交定金2萬元,待林豐拿到房時,肖楚再支付總房款的70%給林豐,過戶時結清全部余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若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若逾期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肖楚當即支付給林豐定金2萬元。

 

到了720,房產中介多次向林豐打電話及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拆遷房已具備拿房條件,買方肖楚已如數準備好首付款,催促林豐夫妻前往中介處盡快辦理交房手續,但林豐不予配合。肖楚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房主林豐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告肖楚關于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關于違約金問題,雙方合同約定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現房屋總價為46574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462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林豐返還原告肖楚定金2萬元,支付違約金462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合計7萬余元。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林豐拒不履行,案件隨之進入執行階段。法官多次傳喚林豐到庭配合執行,林豐不予理睬,同時在對林豐的財產調查中法官并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線索。在執行過程中,法官前往民政部門調取其婚姻登記信息,追加林豐妻子馬曉蘭為被執行人。在對馬曉蘭的財產調查中,執行法官發現其在一家銀行有存款,足夠支付執行標的金額,于是當即作出強制扣劃的決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