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買的特價酒,查詢后竟發現原價與特價是一樣的,買家李先生舉報后與商家達成協議,孰料商家又違約,先生憤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酒款及違約金。近日,濱海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先生訴稱,他在201289購買了被告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在淘寶網銷售的白酒6瓶,商品頁面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度五糧液(1618500ml特價”,共計8349元。后李先生通過淘寶網商品頁面查詢發現,他購買的商品在被告的淘寶店鋪中標注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等,于是李先生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在相關行政機關的調解下,雙方通過傳真方式協商,達成了《諒解協議書》,協議約定,先生退貨后被告及時退款,并給付相關賠償款。然協議簽訂后,先生至今未收到賠償款,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賠償款8394元,并承擔違約金1678.8元。

 

被告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答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被告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在網絡交易中,采用原價與特價相同宣傳方法,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原告先生作為消費者,在請求賠償中與被告已達成諒解協議,被告未能按照協議約定義務履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先生8394元,并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