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系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撞到路邊樹上,不僅自己受傷,其醉駕行為亦觸犯了法律,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今年13日晚23時許,家住邗江袁某在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邗江區蔣王街道鎮劉莊組路段時,因地面出現黃沙和石子,袁某不慎打滑,摩托車撞向路邊大樹,受傷昏迷。后來在熱心市民的幫助下,袁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交巡警部門在處理事故時發現,袁某在開車時未戴安全頭盔,且其騎乘的摩托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袁某身上濃重的酒味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后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1.5mg/100ml,遠遠高于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屬于醉酒駕駛。這也意味著,盡管袁某是這起“車禍”的受害人,但他還要為自己的醉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希望法庭給我一次機會,我小孩已經放假,家里沒人帶,我以前沒犯過錯誤,小孩看到我心里肯定很難過。我喝酒是因為自己離婚后,心里不舒服,我認識到自己錯了,以后肯定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袁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如果你當時摔倒致使別人重傷,后果更嚴重。你應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應受到法律處罰。”審判法官在法庭上告誡袁某。

 

【法官釋法】醉酒駕駛是行為犯罪,這意味著有這個行為就是犯罪,一旦產生后果,在量刑上還應區分。如果醉酒發生事故將人撞死,可能轉換為交通肇事罪;如果在道路上與多輛車發生刮、擦、碰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罪不以沒撞到人作為理由,表明自己沒有責任。一些司機其實沒明白,醉駕行為已構成犯罪,并不是非要構成什么樣的后果,而是這一行為就對公共安全極具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