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沖動毀壞財物 賠償悔罪被判緩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2-17 瀏覽次數:492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葛雙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葛雙才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被告人葛雙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后,與被害單位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對其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葛雙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請量刑情節與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予以采納。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后又退賠被害單位的損失并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確實具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可以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