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決定》,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我國今后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由于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因此,法治中國,必先法治農村,必先提高農村農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近年來,我國雖然在農村法治建設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長期以來僅僅依靠司法行政部門“掃盲”式的普法宣傳教育已完全不能適用當前農村法治建設需要。推進法治農村建設,必須在主體、內容和形式上進行改革創新。事實上,作為人民法院派駐在基層農村的人民法庭在這方面卻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每個庭審都是一場生動的法治課堂,每份判決都是一本深刻的法治教材,每位法官都是一名優秀的法治老師。人民法庭理應成為推進法治農村建設的領頭羊和生力軍,但由于某些原因,該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發揮,有必要進行重新定位。

 

一、推進法治農村建設,人民法庭要前移審判關口。當前,廣大農村仍然具有一定分散性、封閉性、落后性,仍然處于與城市相對應的邊緣地帶,仍然是一種“城鄉二元”的生態。特別是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村人口主體主要為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由于客觀原因的限制,他們無法享受到現代化帶來的便利,成為信息時代的“信息盲”。加上傳統信息傳播方式的退出,他們接受到法治教育的機會相對以前更少,法治意識逐漸淡化。而作為法治教育“天然課堂”的人民法庭,雖然設置在幾個鄉鎮的中心位置,但由于鄉鎮交通落后于城鎮交通,不僅公交較少,而且往往需要轉車,在時間和費用上給群眾帶來了不便。因此,人民法庭要根據當前農村現狀和特點,主動將法治建設的關口移到農村最基層,通過巡回審判的形式,把法庭搬到群眾家門口,送法下鄉,讓他們足不出村就能接受到法治的教育,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二、推進農村法治建設,人民法庭要簡化訴訟程序。我國的司法改革實踐表明,任何司法制度都不應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的理念和思想,而應當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和調整社會關系,實現制度上的正義。因此,人民法庭的改革設計應當切合中國農村和農民實際,應當立足于解決農村矛盾糾紛和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如果過于強調司法程序正義的要求,而忽視農村群眾簡單便捷的愿望,那么,結果只能是使原本就“厭訟”群眾更加遠離法庭和法治。當前,人民法庭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權威的下降,使我們有理由相信人民法庭審判改革的思路需要進行調整。一是在法庭功能設計上,應當賦予法庭立案、審判、執行等功能,同時,簡化各種受理、收費等程序,讓群眾訴訟更便利。二是在審判程序上,要盡量多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盡量提高當庭宣判率,盡快讓公正在法庭上實現。三是在解決糾紛的方式上,要堅持調判結合。對于家事類案件,堅持調解優先,多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以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促進農村的和諧穩定。而對于一些違反誠信和市場規則的案件,則要堅持判決優先,通過判決讓正義得到彰顯和弘揚。只有有針對性地進行審判改革,使訴訟化繁為簡,由難變易,才能調動廣大群眾用訴訟解決糾紛的積極性,才能提高他們的法治意識,也才能樹立法治權威和實現法治農村。

 

三、推進法治農村建設,人民法庭要密切聯系群眾。 “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我黨一貫堅持的群眾路線和工作作風。當前,一些群眾信訪不信法,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下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工作脫離了群眾和實際,導致一些法院判決很難被認可。特別是近年來,一些法院“一刀切”地要求法庭法官“坐堂問案”“保持中立”,讓訴訟“當事人化”,違背了中國農村和農村的現狀以及設置人民法庭的初衷。因為大部分農民既沒有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又不能(經濟困難)或不愿(標的較小)聘請律師,所以在訴訟中必然處于弱勢地位,而過于強調當事人主義,往往也會出現因當事人舉證不力、舉證不能、舉證不及時等而使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相不一致,造成所謂“錯”判。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和基層群眾對法官和判決甚至法律產生懷疑,僅有的法治觀念也會發生動搖。因此,一個實體和程序都公正的判決,對于提高群眾法治意識而言,勝過千百次的普法宣傳。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就需要法官從法庭中走出來,主動收集證據,努力查清案件事實,盡量使判決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一致。同時,辦案中要主動深入群眾,多方聽取意見,使法院判決與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相統一,真正讓廣大群眾信服法官、信任法院、信賴法律。

 

四、推進農村法治建設,人民法庭要加強法治宣傳。今年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法》明確將“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而人民法庭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執行主體,承擔了全國80%以上的民事案件,因此,加強法治宣傳是新時期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庭的新任務。另一方面,通過加強法治宣傳,促進群眾自覺遵守法律,農村的矛盾糾紛也會減少,人民法庭的審判壓力才會減小,法治農村的目標才能真正實現。因此,人民法庭在審理好案件的同時,要充分發揮掌握法律知識、擁有案件資源和與群眾接觸較多的優勢,在辦案中加強法治宣傳,特別要經常選擇典型案件深入基層開展巡回審判,組織廣大農村群眾進行旁聽,要盡可能地做到當庭宣判,讓群眾當庭看到公正,最大限度地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讓廣大群眾從身邊的案件中得到教育和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