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鋒開車準備去出禮,沒有想到在倒車的時候,因為觀察疏忽撞到了三歲的女童,雖然事發后他立即送女童去醫院搶救,但是無力回天,最終張鋒賠償了52萬元給女童的近親屬,近日,泗洪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鋒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去年12月份的一天,張鋒開著自己的小轎車去附近的商業街給人粉刷墻壁,他把車停在小賣部門口,中午的時候自己還要去岀禮,想到這里,張鋒就提前收工了,中午十一點鐘,他匆匆把粉刷工具給收好,就打算開車出去了。

 

小賣部老板娘有個小妹妹小花,今年剛滿三歲,正是滿地跑的年紀,中午老板娘客人多就無暇顧及自己的小妹妹,給了她一塊餅干后就自己去做生意了,心想著也不會跑遠,再說周圍都是街坊鄰居的也不會出現拐賣兒童的事情發生,就這樣放任一個剛會走路的小孩子自己玩耍了。

張鋒停車的時候,是頭朝東尾朝西放的,在發動轎車之前,他還特意看了一下,確定車身周圍沒有人,沒有多想就發動了自己的轎車,在倒車過程中,只聽“轟隆”一聲,張鋒立刻就覺得不妙,他趕忙把車停下來,下車一看,有個小女孩躺在地上不動不動,張鋒心想這下可不得了,于是他立刻用自己的轎車把小孩送到醫院搶救,到醫院后,張鋒用自己的電話報警了,經過醫院搶救,奈何小花傷勢太重,無力回天。后來,經過多方調解和協調,張鋒賠償了小花近親屬人民幣52萬元,并已經到位,對方對張鋒表示了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鋒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鋒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鋒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鋒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本案發人深省,近年來,幼童發生交通事故致死、致殘的慘劇屢屢發生,學齡前幼童身高不足一米,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在行車途中不易發現,幼童的好奇心比較重,反映也比較慢,只要稍不注意就十分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作為幼童的監護人在照顧幼童的時候,要比照顧其他未成年人花費更多的精力,不能讓幼童單獨玩耍,尤其是靠近機動車輛,否則后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