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資格審查不嚴 稅務干部被判玩忽職守罪
作者:時良敏、黃偉 發布時間:2014-02-14 瀏覽次數:852
原泰州市國家稅務局某分局稅務工作人員凌某、薛某在對轄區新設立的公司沒有核查是否設置會計賬冊的情況下,出具了建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調查意見,并在未實地核查的情況下,出具了核查報告,并給予上述公司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開票權限,導致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查處,造成了國家財產流失。近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名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同時參考兩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免予刑事處罰。
經查,2011年4月,查某(已判刑)在無實際出資能力情況下,成立江蘇某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環保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制造業和商業,驗資完成后即抽離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000元。
2011年5月,某環保公司以商業企業向國稅分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該分局安排凌某、薛某負責實地查驗。被告人凌某、薛某在沒有核查是否設置會計賬冊的情況下,出具了建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調查意見。同時,在未實地核查的情況下,于5月31日出具核查報告,認定某環保公司符合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6項實地核查內容。2011年7月15日,某環保公司向國稅分局申請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同月18日被告人凌某、薛某在網上操作流程中審核同意,致使某環保公司通過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每月可領取25份十萬元限額增值稅發票,并后續獲得月供140份發票增量審批。
2011年9月至11月間,李某(已判刑)從查某處接管后,以某環保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47份,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合計人民幣5556796.72元。立案前,某環保公司繳納稅款人民幣109324.61元,國稅部門已追回稅款合計人民幣1301388.21元,相關企業繳納罰款、滯納金合計人民幣1871271.17元。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的工作人員周某、潘某(均另案處理)在對新設立的某環保公司進行檢查過程中,沒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也負有一定責任。
被告人凌某、薛某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薛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稅務監管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相關違法行為未被查處,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薛某犯玩忽職守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凌某、薛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僅是兩被告人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工商部門相關人員玩忽職守行為也是本案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鑒于上述案情及本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時參考兩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對其可以不判處刑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