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波,自初中綴學在家后,整日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年僅24歲就已經是“五進宮”了。20059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6月,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8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8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18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短暫的社會經歷,就已經劣跡斑斑。鐘波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仍不思過,20138月,又因犯搶奪罪,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鐘波在受到多次司法機關的處罰后,其父母感到對其教育的無奈,而對鐘波放任不管。此時的鐘波索性破罐子破摔。鐘波購置了一輛摩托車用于作案。2013718日晚,鐘波駕駛剛剛購置的摩托車,尾隨騎電動車下晚班的婦女余華至泰州市海陵區泰山公園西門附近,鐘波見此時車輛和行人稀少,便加速從被害人余華左側超車,飛車搶走余華掛于車龍頭上的手提包一只,內有人民幣100元及價值人民幣700元的手機一部。第一次搶奪得手后,鐘波更加有持無恐,又于720日晚在泰州市姜堰區第四中學附近的紅綠燈處,趁行人朱萍不備,搶得其手中的提包一只,內有人民幣1600元及價值人民幣259元的手機一部。案發后,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監控,很快于201381日就將鐘波捉拿歸案。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鐘波乘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鐘波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鐘波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鐘波有期徒刑九個月,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鐘波為自己的所作所為,再次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價。庭后,筆者在與鐘波談話中了解到,其內心也想走出這個屢犯屢罰的怪圈,可是其父母及周圍的人對鐘波早已失去了足夠的耐心,鐘波總感到自己是一個被親情和社會遺忘的人,因而筆者覺得對待象鐘波這類人的心理疏導極為重要,作為父母有責任、社會更有義務幫助他們,幫助其樹立生活的自信心,走出自我,做一個對家庭、對社會有益的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