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日,南通市通州區法院審結首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當庭判決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通州法院以此案審理為契機,以案警示,在休庭評議期間召開集中執行法制教育大會,近200名被執行人旁聽庭審。法制教育大會上,12名被執行人當庭履行399400元,執結案件10件,6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被當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分別予以司法拘留12-14天。

 

做生意欠下債務,成為法院被執行人

 

施某系南通市通州區川港鎮人,小學文化的他,16歲就到廠里打工,后來還開過拖拉機。施某曾有過兩次婚姻,兩任妻子給他生下了兩個兒子。前妻王某和施某在2008年左右離婚。離婚后,王某仍不時住在施某家中。

 

施某早在幾年前就開始做家紡生意,但并未賺到多少錢。2008年左右,施某開始拖欠生意合作伙伴的貨款。田某曾有布匹賣給施某,7萬多元貨款,施某一直未能支付。蔡某也是施某生意上的伙伴,被施某拖欠了20多萬元的貨款。施某還向銀行借款,作為周轉資金,還為他人借錢提供擔保。20098月份以后,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某償還借款。據法院統計,施某目前尚有13起執行案件未能結案,執行標的額有300多萬元。

 

家有廠房出租,租金卻不還債

 

2008年左右,施某在家中建了二層樓房,底層作為廠房,二樓作居住用房,面積有近700平米。由于欠下不少債務,經常有債權人上門討債,施某生意難以為繼。2009年開始,施某的生意再也做不下去了,也無法在家中居住,不得不四處躲債。法院執行人員上門執行,已很難找到施某本人。在此期間,施某仍然通過遙控指揮,于2010年在家中又建了幾間平房,準備出租謀利。20091023日,法院對施某的兩層樓房及7間平房進行了查封,并在建筑物上張貼了封條。但不久后,封條就被人撕毀。

 

2010年起,施某在明知廠房和平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為了避免自已出面出租房屋而被法院扣押租金,施某找到其前妻王某,由王某出面書寫了租賃協議,將廠房以36800元一年的租金租給了楊某,并在協議上注明施某是轉租人,王某作為證明人在合同上簽字,以證明施某未從轉租中獲利。租金也由其前妻王某經手收取,再由王某轉交施某。2011年,施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法,將房子以52600元一年租給了他人。施某收到房租后,一分錢也未交付給法院。

 

被抓獲后哭窮,身上搜出十余張銀行卡

 

法院在對施某的房屋進行查封后,一直努力查找施某的下落。每年過年及正月,法院都要派人上門查找,但一次又一次無功而返。法院甚至在施某住所地及附近集鎮張貼了公告,向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知,但仍未能找到施某的下落。

 

2013719日,有當事人發現施某借用的一輛汽車在某汽車修理店修理,迅速將該線索通報給了法院。執行人員立即趕往修理店,將欲取車的施某抓了個正著。

 

被抓獲后,施某供述,自己這幾年來,花幾千元買了一輛二手小汽車,一直在外做賣床上用品的小生意,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車子也被賣了。而所收的房租,部分償還了親戚的債務,還有部分給了前妻王某。對此,前妻王某并不認可,王某在公安機關調查時陳述,收的房租都給了施某。

 

法院對施某進行了搜查,一查竟發現施某身上有6張銀行卡、5張存折,其中一張存折是以其母親名義開戶。執行人員在施某身上還搜出一張莫泰酒店的VIP會員卡。據施某交待,以其母親名義開戶的存折,是為了防止法院凍結賬戶。而法院通過調取銀行賬戶發現,施某在銀行賬戶上有多次存取記錄,其中20132月支付一筆汽車修理費就達4000多元。

 

惡意逃避債務,身陷圄囹終悔遲

 

通州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執行人施某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201381日,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依法對施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月15日予以逮捕。

 

法庭審理中,施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想到逃避執行的后果有這么嚴重,請求法庭對自己從輕處理。而其家人在施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籌集到97000元送至法院,代為履行執行義務。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施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仍可入罪

 

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法院執行工作,債務人逃廢債務、規避甚至抗拒執行是長期存在的一種社會頑疾。據統計,在每年執結的案件中,有財產的被執行人 80%以上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5%,消極等待執行的約占15%。

 

“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蔑視司法權威,利用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喻峰新局長說,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不但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法律的尊嚴、社會誠信建設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被執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仍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據該案的一審審判長李振男介紹,在被執行人僅具備部分可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應依其所擁有的財產或履行能力作為可執行能力的判斷標準。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收取房屋租金近9萬元,遠遠高于其法定基本生活保障,雖然欠債300多萬元,但仍應視為有部分的履行能力,其故意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應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