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團參加一日游,卻因中午吃飯時飲酒過量,無人照看而死亡,死者家屬遂起訴旅行社要求賠償。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了該起旅游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旅行社賠償原告張某等經濟損失2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在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去年六月,張某之父張某某報團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安吉一日游活動。雙方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了午餐自理,上、下午行程由旅行社安排,并規定旅游者應當對自身安全負責,謹慎選擇自由活動項目,旅行社應當盡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當日,張某某在安吉見到了幾個老同學,午飯時喝得酩酊大醉后被送回了旅游車上。但導游未充分關注到張某某的身體狀況,留其在車上休息后,依舊按照原定的行程帶團下車赴景點旅游。其后,直到車輛返程中行至湖州某服務區內,張某某才被同團其他旅游者發現臉色不對勁。導游在此前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此時才慌慌張張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隨后,張某某被送至醫院后死亡。

 

張某等家屬與旅行社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旅行社未能提供合格導游,未及時發現張某某人身安全存在危險,未盡到及時送醫院救治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中的約定,侵犯了張某某的人身安全。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缺乏對自身體力狀況、適應能力的準確判斷,在朋友聚餐時過量飲酒,未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為本次死亡事件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且導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系其違反合同約定飲酒后發生不良反應,張某某自身應當對該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如若旅行社在發現張某某飲酒后,及時詢問其身體狀況、安排人員陪同、提醒張某某及其他旅游者予以關注,或者采取一定的救護措施,例如在其嘔吐時及時清理等,那么,張某某的死亡可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被告未有證據證明采取了上述任一措施,因此應當對張某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法院綜合本案合同履行情況,酌情判決被告某旅行社承擔原告因張某某死亡所造成經濟損失的40%,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當前,旅游作為一種新興的休閑、娛樂方式,正在蓬勃發展,由此而導致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對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行保障,是旅行社負有的天然的合同義務,也是法定的義務,旅行社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勤勉、誠信地履行其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然而,旅游者自身在旅游活動中,更應當注意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以避免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