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店堂摔倒跌傷 酒店關燈被判賠償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2-14 瀏覽次數:518
酒店在顧客尚未全部離店時將燈熄滅,導致夜晚在此用餐的顧客摸黑下樓時一腳踏空摔倒受傷。事后,顧客將酒店告上法庭索要賠償。2月1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蘇河大酒店賠償原告周麗醫療費16240.11元、誤工費2257.92元、護理費443.52元、伙食補助費396元、營養費1000元,合計20337.55元的60%即為12202.53元。
2013年10月22日晚,周麗等三對情侶邀請當天為其拍攝婚紗照的攝像師一行在蘇河大酒店用餐,用餐接近尾聲,周麗從大酒店二樓餐廳下一樓巴臺結算餐費時,因一樓店堂內的燈光關閉,周麗不慎一腳踩空摔倒致傷。周麗傷后即被送入沭陽縣城內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莖突骨折;3、右橈神經損傷;4、腦震蕩。住院治療22天,先后共花醫療費、檢查費16240.11元,出院醫囑為:1、繼續接骨,營養神經治療,石膏托外固定,功能鍛煉,建議休息3個月;2、每周門診復診……加強營養;3、如骨折不愈合,延遲愈合骨固定松動、斷裂,再次手術,功能障礙等后果自負。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在被告經營的酒店就餐時,因被告在客人還未全部離店時即關閉店堂內的燈光,致原告在黑暗中不慎在店堂內摔倒致傷這一事實,得到了證人當庭證言予以印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認定。由于被告關閉燈光后,又未能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遭受人身損害,給原告帶來的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但原告在明知店堂內已關閉燈光,應更加盡安全注意義務,而未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下樓梯,不慎摔倒致傷,自身有一定過錯,故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