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果然是塊好玉”,“這個玉鐲得值不少錢吧”,“呀,這可是清代的真玉啊”,20135月的一天,山東某菜市場附近,一伙人圍著一個賣玉器的老板在有聲有色的討論著這個玉鐲的價錢,人群中一個人尚某平時就有收藏玉器的習慣,見眾人都說這玉鐲值錢,心想今天花點錢買下,說不定日后就翻番的升值了,便上前詢問價格,老板邵某說1萬塊,一分不能少,尚某一聽這么貴就動搖了,這時旁邊的倆人孫某和彭某繼續“煽風點火”,“這么好的玉才一萬塊,日后恐怕這個價很難買到嘍”,尚某愛玉心切,一咬牙,取了錢買下了這個玉鐲。回家后找來幾個懂行的人炫耀了一番,大伙都直呼他上當了,尚某這才發現自己上當了。后經鑒定,該玉鐲為現代工藝品,價值人民幣20元。

 

三人輕易的賺到了一筆錢,繼續“招搖撞騙”,又來到邳州市某街道旁“故伎重演”,這次又很快吸引到了一個喜歡收藏玉的“粉絲”,仍然是一個價值20元的玉鐲,三人卻要價一萬,最終買家王某一番價格廝殺到5000元買下了這個玉鐲。

 

2013522日,三人在邳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被告人邵某退還全部涉案贓款人民幣15000元,已發還被害人。

 

江蘇邳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彭某、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被告人孫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遂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