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廢棄電線桿牟利 砸傷路人被判賠18萬余元
作者:柴敏娟 李迎春 發布時間:2014-02-13 瀏覽次數:414
徐某將摩托車停在路邊接聽電話,被一根電線桿砸中造成多處骨折,傷情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徐某將電線桿所有權人供電公司、私賣電線桿雙方石某、劉某、王某告至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近日,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
原來在石某家東南側責任田內,有一根廢棄多年未用的電線桿, 2011年2月的某一天,被告劉某路過時看到該電線桿,便詢問石某是否出售。后雙方協商以500元價格成交后,劉某找來王某、宋某一起挖電線桿,由于操作失誤,原計劃向北側地里放倒的電線桿反向南側路上倒下,砸中正停在路邊摩托車上打電話的徐某,造成徐某雙側恥骨、兩側肋骨、右肩胛骨等多處骨折,因雙方就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徐某訴至法院,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損失。
庭審中石某辯稱電線桿屬供電公司所有,供電公司在電線桿停止使用后,未及時處理,事故發生應歸責于供電公司,事故的發生是劉某、王某開挖電線桿造成,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辯稱電線桿是和王某合伙買的,事故責任應共同承擔;徐某停在路邊打電話也有責任。王某辯稱其是劉某雇傭的,徐某受傷應由雇主承擔責任。供電公司辯稱該電線桿無損壞、傾斜等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是其他被告私刨電線桿造成,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明知其本人對涉案電線桿不享有所有權,在未經供電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電線桿出售給劉某,應承擔事故10%的責任。劉某辯稱其與王某合伙購買電線桿,因無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納,其通知王某,應為雇傭關系,王某在從事雇傭過程中致傷他人,應由雇主承擔其賠償責任。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劉某等人開挖電線桿操作不當造成,供電公司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石某、劉某承擔徐某因事故造成的前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56120.27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其損失應有供電公司、石某、劉某、王某共同承擔。二審法院認為,認同原審法院對供電公司的免責判決,但認為王某明知電線桿屬于供電部門財產仍參與刨挖,應與劉某共同承擔責任,依法判決石某、劉某、王某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6120.27元。
后徐某傷情經鑒定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再次起訴要求石某、劉某、王某支付其后續治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法院于近日依法判決,石某、劉某、王某連帶賠償徐某各項損失13227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