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讓車輛進入商業區,于是設起了路障,可這些路障卻讓路過的行人吃了苦頭。近日,金湖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路障設置過低,導致行人絆倒骨折的案件。

 

徐某于2012年某日晚7時許步行至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商業區時,不慎被阻止車輛通行樁絆倒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出院時醫囑臥床休息。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商業區的管理人,在對該區進行日常管理服務時應及時發現該區的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因該區的阻止車輛通行樁高度不夠,有可能影響行人安全,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原告被阻止車輛通行樁絆倒,造成損害,與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對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作為成年人,在行走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對路面疏于觀察,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