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三年繼子獨立生活 患病繼父能否求贍養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4-02-13 瀏覽次數:486
王某是個中年單身漢,經媒人介紹和喪偶的張某組成家庭,幫助張某撫養年幼的孩子,三年后繼子趙某外出打工,十年后王某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張某卻將王某送回老家,不再理王某,還要和王某離婚,于是王某將繼子趙某訴至泗陽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現該案已審結。
王某由于兄弟挺多,家庭不富裕,一直沒找到老婆,1999年,他聽說鄰村的張某死了丈夫,正在找對象支撐家庭,就托媒人去說,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兩人覺得還不錯。
2000年,兩人領證結婚,王某正式到張家生活,和張某一起撫養孩子,當時張某的女兒12歲,兒子14歲,結婚后王某就一直在張某家生活。結婚后的前幾年,王某在家里面做小工賺錢養家,后來就一直在外面打工賺錢。
雖然王某收入并不是很多,但每次賺到錢也都交給張某,用于兩子女讀書及家庭共同生活,兩人的關系也不錯。后來孩子長大了,也都出去打工,一家人的生活漸漸好起來。
誰知2010年,王某在醫院檢查出患有腦血栓,造成肢體喪失功能,構成殘疾,不能再負重勞動。沒有了收入,還需要花錢治病,一年多下來,漸漸地張某覺得家庭負擔加重,手頭很緊。此時兩個孩子已經長大成家,不再和老人一起生活,張某覺得負擔不了,就于2011年將王某送到了王某的弟弟家,不再一起生活。
兩年過去了,王某手中的積蓄漸漸花光,每月有政府補助200元左右,無其他收入。他多次想回到張某家都遭到拒絕,和好的希望也越來越小。
王某老是找回來要和好,張某覺得拖著不是辦法,隨后到法院起訴和王某離婚,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的程度,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對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認為張某遺棄自己,養子趙某也也沒有對自己盡贍養義務。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每月給付王某贍養費300元。
被告趙某認為,王某在張家的時候多在外打工,并沒有直接撫養孩子,都是母親張某撫養的,自己17歲就出外打工自己養活自己,靠家庭的生活只有3年,王某也有盡到撫養義務,不同意給付被告贍養費。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尊老、養老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王某與被告形成繼父子關系,王某到張某家生活時,被告尚年幼,王某與張某共同生活近十年,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對被告盡到了相應的撫養義務。現王某因腦血栓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被告應該履行贍養義務。根據當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王某患病情況等,判決被告趙某每月向王某支付贍養費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