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三年訴訟維權 因超時效未獲支持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2-13 瀏覽次數:491
因木材運輸費用問題與駕駛員發生糾紛,導致駕駛員將木材拉往外地,直到三年之后才訴訟索賠,不想已超過訴訟時效。2月12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盧培順要求被告固偉民賠償貨物損失32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沭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貨車駕駛員固偉民經他人介紹為盧培順將35噸木材從揚州運輸至沭陽,雙方就運費達成協議。固偉民將木材拉至沭陽時,稱因走高速公路費用增加,要求盧培順在原有的運費基礎上增加運費300元,盧培順不同意增加。固偉民即將貨物拉離沭陽縣,運至灌云縣。盧培順遂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屬民事糾紛,建議盧培順就該糾紛給其造成的損失通過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2013年8月,固偉民駕駛貨車拉貨經過沭陽縣扎下鎮時被盧培順攔下,要求固偉民賠償損失未果,遂訴至沭陽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固偉民賠償原告盧培順貨物損失32000元及利息。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運輸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將貨物運至沭陽縣后要求增加運費,未得到原告的同意,擅自將貨物運至灌云縣構成違約。但原告在被告2010年9月將貨物運至灌云縣時即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且其也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已明確告知其涉案糾紛為民事糾紛,可到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而其未從已知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向被告固偉民主張權利,現其基于運輸合同關系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盧培順要求被告固偉民賠償貨物損失32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